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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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坚决落实中共中央、自治区、中卫市、沙坡头区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全力做好沙坡头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确保沙坡头区社会大局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,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的行为。在预防、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拒不执行停业、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、规定,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、聚餐、娱乐以及商业活动,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二、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。对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,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、拒绝执行核酸检测、居家健康监测、集中隔离观察、隔离治疗等措施的,对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,拒绝隔离,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三、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的行为。疫情防控期间,故意伤害医务人员,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、吐口水等行为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四、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的行为。编造或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、散布、起哄闹事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五、严厉打击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及冒用他人出行码、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行为。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,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,以及冒用他人出行码、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六、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。明知自身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,故意出入公共场所,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,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七、严厉打击暴力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。以暴力、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者等其他人员)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等措施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八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。疫情防控期间,生产、销售伪劣的防治、防护产品、物资、药品、医用器材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九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。疫情防控期间,违反相关规定,囤积居奇,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、护目镜等防护用品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物品价格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十、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、聚众哄抢的行为。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微博、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,以销售口罩、防护服、消毒液、护目镜等防控产品、募集捐赠物资、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,或者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,虚假宣传推销、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,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
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
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
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